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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有哪些变化?

张雄艺术网 http://www.zxart.cn发布时间:2017-10-27 来源:中国美术报网 作者:王雪茹

摘要: 据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消息,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施行。最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之前相比,删掉了拍卖备案、拍前展示、现场监督等相关规定,由原来的21条,修订为15条。

原标题:《拍卖监督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参与拍卖的各方人士需履行哪些义务

 

据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消息,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11月1日施行。自施行日起,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有哪些变化?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自2001年正式颁布后,十几年间经历过两次修订。2013年1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最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之前相比,删掉了拍卖备案、拍前展示、现场监督等相关规定,由原来的21条,修订为15条。


先来看看拍卖备案


拍卖公司需在拍前和拍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原要求为: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结束后,拍卖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等条款也相应删除。


本次修订前的备案规定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对拍卖活动的高度监管与重视,以期艺术品拍卖市场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修订后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删除了拍卖前后的备案活动,精简了拍卖企业在拍卖前后的环节,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拍卖企业的简政放权,相信在政府的鼓励下,拍卖企业能加强自我监督,拍卖活动会在原有基础上更加规范。



拍前信息公布与拍品展示


修订前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明文规定: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虽然没有再明确拍前公告以及拍品展示的相关规定,但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需同时遵循《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和《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法》第四章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对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的相关条款依然有明确规定: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并且规定拍前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另外,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虽然国家工商总局不再将此作为监管内容,但是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依然需要遵循《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现场监管


修订前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修订后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将此规定删除。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还需遵循“当事人回避”原则,如“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等。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私下约定成交价”,“拍卖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以及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等。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实际上对拍卖市场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拍卖法》是共同规范拍卖市场的法律法规,所有拍卖活动依然会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与《拍卖法》作为共同的规范准则。


傅抱石 茅山雄姿  镜心  设色纸本  1965年作   106.5×276.5 cm


傅抱石 茅山雄姿  镜心  设色纸本 

1965年作   106.5×276.5 cm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九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来源:工商总局市场司)


(责任编辑: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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