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鉴定专家收取好处费是否构成共犯
文物交易市场中,文物鉴定专家在促成交易后会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对这一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李玉泉认为,中立的诈骗帮助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从该行为对诈骗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贡献的角度来判断。某些所谓的文物鉴定专家长期混迹于地下文物交易活动中,对文物市场乱象心知肚明。这些伪专家不单独依附于交易任何一方,而是通过积极地促成交易,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具有诈骗故意,即使伪专家与卖方没有犯罪通谋,也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在文物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已经发现、辨别出假文物,但不予揭穿,仍向购买人介绍说是真文物,促成物品交易,并借此收取好处费,则不论卖方构成何罪,鉴定专家都应单独构成诈骗罪。
马志忠对上述观点持保留意见。他认为,不应当过分夸大文物鉴定专家的作用。关于文物鉴定专家参与倒卖文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的问题,刑法应该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鉴定文物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专家的鉴定意见也只能作为参考,而无更高的法律效力。无论真专家还是伪专家的鉴定意见,只能供文物买受人或者持有人参考,最后的决定权和处分权还在于文物买受人及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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